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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信息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根据《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现公布符合备案要求、现行有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信息,统计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备案要求、现行有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截至2015年12月31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环境保护厅(局),质检总局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