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核集团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次为第1 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增加了“前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环境监测大纲”和“被动监护期的监测”等内容;在术语中给出“近地表处置场”、“调查水平”、“报告水平”和“主动监护期”的定义;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三个阶段,并详细补充了相关要求;在第5 章和第6 章分别增加了运行前阶段和运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方案表。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废止。